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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安鑫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安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536号原告:安阳市安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中段育才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杨利彬,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强,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利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庆,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阳市安鑫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行为,与法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安鑫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安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丛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