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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5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巨龙与被告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544号之四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对原告马巨龙与被告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0827民初5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827民初5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2016)”,补正为“(2017)”。审判员  肖丙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