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5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巨龙与被告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544号之四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对原告马巨龙与被告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0827民初5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827民初5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2016)”,补正为“(2017)”。审判员 肖丙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