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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秋辉与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辉,尹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736号原告:李秋辉,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尹飞,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李秋辉与被告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秋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尹飞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承诺帮助原告在国投安置工作,同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找工作未果,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拒绝偿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原告提供的被告尹飞的联系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拒绝公告送达,应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秋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静波书 记 员 王子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