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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庆明与被上诉人李庆林、平顺县北社乡广武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明,李庆林,平顺县北社乡广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林,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顺县北社乡广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顺县北社乡广武村。法定代表人:贾德云,职务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李庆明因与被上诉人李庆林、平顺县北社乡广武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5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庆明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庆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红芳审判员  程国栋审判员  董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敬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