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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申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贾万兴、曹桂荣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万兴,曹桂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万兴,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桂荣,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桑明全,男,汉族。再审申请人贾万兴、曹桂荣因与被申请人桑明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万兴、曹桂荣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桑明全擅自将再审申请人贾万兴、曹桂荣门前早已废弃的河沟挖开,排放生活污水,对贾万兴、曹桂荣造成侵害且存在较大的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中桑明全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清理贾万兴、曹桂荣门前被其填堵的原预制河道后,即可与改道后生产河相通,且沿河道的人家均用该河道排水。贾万兴、曹桂荣对桑明全提供证人证言不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且原审时该村村委会出具内容是兹有我村村南原预制河,属于村集体所有,任何人无权破坏的证明,故原审对贾万兴、曹桂荣所称原预制河道与改道后的河道不相通情况及其填堵河道的行为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贾万兴、曹桂荣称桑明全清理河道的行为对其产生侵害及隐患证据不足。综上,贾万兴、曹桂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万兴、曹桂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