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贵艳、刘聚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艳,刘聚民,沈聚巧,刘进永,吴立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496号之一申请人:王贵艳,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住该村后台东街30号,被执行人:刘聚民,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沈聚巧,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刘进永,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吴立岐,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本院在执行王贵艳申请执行刘聚民、沈聚巧、刘进永、吴立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