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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于文树申请执行卢国刚、邱云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树,卢国刚,邱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90号申请执行人于文树,男,1957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卢国刚,男,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邱云水,男,1953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黑0183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