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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41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张某,男,回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现山西省长治市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