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官庄信用社与杨春泽、王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官庄信用社,杨春泽,王玉珍,杨恒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377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官庄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6610845980。负责人张铁军,系该信用社主任。地址:涿州市高官庄镇商业街。被告:杨春泽,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王玉珍,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杨恒泽,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官庄信用社与被告杨春泽、王玉珍、杨恒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官庄信用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官庄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计1123元,由被告杨恒泽负担。审 判 长 郎振颖人民陪审员 赵中山人民陪审员 郑培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令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