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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孙天武、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天武,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孙天武,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新城富康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陈轩同。孙天武与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天武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