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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钟金荣、荣书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金荣,荣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639号申请执行人钟金荣。被执行人荣书会。案由: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钟金荣与被执行人荣书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津0114民初8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荣书会给付100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房产已被我院查封,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63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昌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