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闫宇瞳与孙建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宇瞳,孙建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395号原告:闫宇瞳,女,199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涿鹿县人,现住涿鹿县。被告:孙建超,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涿鹿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负责人:谭海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晨阳,该公司职员。闫宇瞳与孙建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闫宇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宇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闫宇瞳负担。审判员 李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建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