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8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国深诉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深,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林国深,男,住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宝山镇大营村。法定代表人:王君富,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国深与被执行人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凤劳人仲字(2015)261-2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人林国龙1188元,经查被执行人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现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崇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