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第6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谢开春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开春,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第6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开春,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047630。法定代表人蒲菲,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谢开春申请执行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达州市达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川劳人仲案(2017)05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依法强制扣划116205元(赔偿款114582.92元,执行费1619元)以偿清申请执行人谢开春赔偿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