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与程百珊、济源市天坛森柏源家具销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程百珊,济源市天坛森柏源家具销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42号原告: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C区2-1。法定代表人:朱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星,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百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济源市天坛森柏源家具销售部,住所地: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A区3楼。代表人:程百珊,系该销售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百珊、济源市天坛森柏源家具销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百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百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百珊的起诉。审 判 长 史立平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路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