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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与程百珊、济源市天坛森柏源家具销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程百珊,济源市天坛森柏源家具销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42号原告: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C区2-1。法定代表人:朱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星,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百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济源市天坛森柏源家具销售部,住所地: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A区3楼。代表人:程百珊,系该销售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百珊、济源市天坛森柏源家具销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百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百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百珊的起诉。审 判 长  史立平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路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