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辛淑芬申请执行黄琼、黄乾、盐边县合盛石英砂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淑芬,黄琼,黄乾,盐边县合盛石英砂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辛淑芬,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黄琼,女,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黄乾,男,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盐边县合盛石英砂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0422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54860元,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财产线索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梓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