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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娜、王凤利与芭莎人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王凤利,芭莎人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720号原告王娜,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凤利,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芭莎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娜、王凤利与被告芭莎人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娜、王凤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娜、王凤利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娜、王凤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娜、王凤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娜、王凤利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何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