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3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胜利与翟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胜利,翟希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098号原告:梁胜利,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向东,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希波,男,汉族,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原告梁胜利诉被告翟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胜利以双方私下调解,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翟希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胜利申请撤回对翟希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胜利撤回对被告翟希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梁胜利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