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吕桂、童轶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桂,童轶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66号申请人:吕桂,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童轶群,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吕桂与被执行人童轶群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童轶群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童轶群名下价值5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耀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