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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吕桂、童轶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桂,童轶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66号申请人:吕桂,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童轶群,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吕桂与被执行人童轶群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童轶群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童轶群名下价值5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耀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