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01执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地源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地源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1单元7楼2号。法定代表人仇跃鸣。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地源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法定代表人宋勇。被执行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法定代表人宋元刚。被执行人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法定代表人宋元刚。申请执行人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地源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84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大成审判员 张吉平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厚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