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阳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嘉德置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成都阳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嘉德置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6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阳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号。法定代表人:沈家先,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成都嘉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胜利镇应天寺社区。法定代表人:邱丽萍,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一审第三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施泰因豪森罕登伯格斯**号(61号邮箱)。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伯瑟特,该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伊安·罗斯,该公司董事。再审申请人成都阳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嘉德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4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成都阳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成都阳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阳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夏君丽审 判 员 郎贵梅代理审判员 傅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华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