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执4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协兴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得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杜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协兴包装有限公司,重庆得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428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协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组织机构代码67866904-X。被执行人:重庆得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西永都市工业园13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5892-5。被执行人:杜伟,男性,汉族,1974年05月30日出生,住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协兴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得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杜伟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执行人员黄明浩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12月23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1月22号通过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月17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得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BXXX**、渝AXXX**小型汽车两辆,但无法控制到位;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得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杜伟银行存款共26465.04元至本院账户并支付给申请人;2017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杜伟住所地查找,其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执42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甘 玲审 判 员 陈安燕审 判 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明浩书 记 员 王舒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