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文静申请执行李明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静,李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静,女,2004年3月3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理人:罗之平,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李明伟,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静与被执行人李明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文静的法定代理人罗之平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903执1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