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经惠杰与刘志强、冯月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经惠杰,刘志强,冯月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惠杰,女,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强,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月珠,女,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上诉人经惠杰因与被上诉人刘志强、冯月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6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惠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惠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经惠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经惠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丽娜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