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贺玉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玉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75号罪犯贺玉文,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玉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上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内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贺玉文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贺玉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七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等书面材料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的当庭陈述。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贺玉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已全额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和监区民警、同改犯证人证言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玉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玉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9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阳审判员 舒 慧审判员 王家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莉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