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忠娣与被告陈小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娣,陈小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495号原告:吴忠娣,女,1969年5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陈小牛,男,汉族,住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友,南京市建邺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忠娣与被告陈小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吴忠娣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