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忠娣与被告陈小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娣,陈小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495号原告:吴忠娣,女,1969年5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陈小牛,男,汉族,住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友,南京市建邺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忠娣与被告陈小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吴忠娣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