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但幼丽与赤壁铜锣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幼丽,赤壁铜锣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530号原告:但幼丽,女,汉族,1986年6月18日生,住赤壁市。被告:赤壁铜锣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周画岭社区高铁站对面。法定代表人:黄北军。原告但幼丽诉被告赤壁铜锣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但幼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幼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0元,由原告但幼丽负担。审判员 洪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