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明高与查正宇、舒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高,查正宇,舒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541号原告:杨明高,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查正宇,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舒翠珍,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杨明高诉被告查正宇、舒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杨明高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高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高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明高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燕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