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联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双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联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双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644号原告:福建联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庄锡仁,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真,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玉,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双忍,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福建联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双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联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欲与被告张双忍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联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2589元,由原告福建联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钟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