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戴立波,孔庆红,孙兵杰,孙胜波,李向军,张汝新,曹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40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7号。组织机构代码56673972-8。法定代表人杨宪,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军,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61号。法定代表人戴立波,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信州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汝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兵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戴立波,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孔庆红,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孙兵杰,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孙胜波,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李向军,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张汝新,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曹美英,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戴立波、孔庆红、孙兵杰、孙胜波、李向军、张汝新、曹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戴立波、孔庆红、孙兵杰、孙胜波、李向军、张汝新、曹美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