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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周淑云、周洪伟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洪伟,周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曲士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洪伟,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周淑云,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淑云、周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计英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