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郝梦东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梦东,北京金九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283号申请执行人:郝梦东,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金九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49XXXX)。法定代表人:宋雪,执行董事。郝梦东与北京金九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九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郝梦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九瑞公司给付工资14735.88元、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金九瑞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金九瑞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九瑞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郝梦东申请执行的工资14735.88元、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确认,被执行人金九瑞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诗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