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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建兵与被告雷庆华、雷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兵,雷庆华,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241号原告胡建兵,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阶华,邵阳市律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庆华,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被告雷海,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冒朝军,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建兵与被告雷庆华、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建兵已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兵自愿撤回对被告何志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胡建兵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殷飞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