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建兵与被告雷庆华、雷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兵,雷庆华,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241号原告胡建兵,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阶华,邵阳市律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庆华,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被告雷海,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冒朝军,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建兵与被告雷庆华、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建兵已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兵自愿撤回对被告何志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胡建兵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殷飞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