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楚刚与孙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楚刚,孙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070号原告:张楚刚,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被告:孙鑫,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楚刚诉被告孙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楚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楚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楚刚负担。审 判 员 曹一平法官助理 徐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