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和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蔡和平,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人:李银风,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绥安镇黄仓村12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9210210056。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和平与被执行人李银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自行和解,申请人蔡和平据此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