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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兆辉诉张缅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兆辉,张缅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624号原告:马兆辉,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张缅江,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马兆辉与被告张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马兆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兆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兆辉负担。审 判 员 庞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冬雷书 记 员 李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