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兆辉诉张缅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兆辉,张缅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624号原告:马兆辉,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张缅江,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马兆辉与被告张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马兆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兆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兆辉负担。审 判 员 庞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冬雷书 记 员 李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