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归德路加油站与杜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归德路加油站,杜伟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589号原告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归德路加油站,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高春英。委托代理人杨长亮,男,汉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杜伟超,男,回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了原告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归德路加油站诉被告杜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归德路加油站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归德路加油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