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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石磊、费峰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石磊,费峰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38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1401-1411号。负责人:朱浩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建华、龚奎境,原告单位员工。被告:石磊,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费峰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石磊、费峰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8.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丁国芳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