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威、卞亮亮等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卞亮亮,李峰,陆鑫鑫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17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威,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相城区黄桥新时代汽修部。被告人刘威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被羁押),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郑见涛、施春芳,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卞亮亮,男,1991年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小胖钣金喷漆厂负责人。被告人卞亮亮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被羁押),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徐凯,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峰,男,1993年10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旧机动车交易。被告人李峰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藏化,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鑫鑫,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旧机动车交易。被告人陆鑫鑫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钱家琦,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威、卞亮亮、李峰、陆鑫鑫犯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涟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威、卞亮亮、李峰、陆鑫鑫及辩护人郑见涛、徐凯、刘藏化、钱家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威、卞亮亮经预谋,自2015年至2016年,分别伙同被告人李峰、陆鑫鑫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实际受益人等,为骗取保险金,多次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其中,被告人刘威参与5次,保险诈骗金额合计既遂人民币26750元、未遂人民币158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卞亮亮参与8次,保险诈骗金额合计46150元、未遂15800元;被告人李峰参与3次,保险诈骗金额合计22250元;被告人陆鑫鑫参与2次,保险诈骗金额合计13700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刘威、卞亮亮为骗取保险金,于2015年10月25日,由被告人刘威驾驶许祥熙(另案处理)的苏H×××××开瑞牌面包车,并让被告人卞亮亮安排被告人李峰驾驶苏E×××××马自达6车(登记在被告人刘威妻子翁某名下,实际所有人为刘威),在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渭塘镇路段,故意制造二车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理赔款8900元于2015年11月13日转至被保险人许祥熙账户,实际归被告人刘威所有。2、被告人刘威、卞亮亮、陆鑫鑫等人伙同纪某亮(已被行政处罚)为骗取保险金,由被告人卞亮亮向在其喷漆厂修理的E5Y91E日产轩逸车实际所有人被告人陆鑫鑫(登记在陆鑫鑫的母亲刘某名下)提议,于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刘威指使王某1(已被行政处罚)驾驶该车,与杨洋(另案处理)驾驶纪某亮的苏E×××××雪弗兰车,在苏州市相城区西塘河路引水工程管理处路段,故意制造二车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将理赔款5350元于2016年5月2日转至被保险人刘某账户,实际归被告人刘威、卞亮亮所有,被告人刘威未收取纪某亮修车费用、被告人卞亮亮未收取被告人陆鑫鑫修车费用。3、被告人卞亮亮、陆鑫鑫为骗取保险金,经预谋,于2016年6月24日,由被告人陆鑫鑫驾驶苏E×××××别某(登记在被告人陆鑫鑫母亲刘某名下,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人陆鑫鑫)、被告人卞亮亮驾驶苏E×××××雪铁龙车(登记在梁某1名下,梁某1另案处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人卞亮亮)分别至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大道和227省道路口,故意制造二车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李峰在场。在交警调查过程中,被告人陆鑫鑫、李峰称事发时分别驾驶别某、雪铁龙车。后平安保险公司将理赔款8350元于2016年6月30日转至被保险人刘某账户,实际归被告人卞亮亮所有,被告人卞亮亮未收取被告人陆鑫鑫修车费用。4、被告人卞亮亮为骗取保险金,于2016年3月8日,由其驾驶苏E×××××奇瑞QQ车(登记在被告人李峰名下,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人卞亮亮),并指使董自文(已被行政处罚)驾驶赵良友(已被行政处罚)实际所有的苏E×××××丰田凯美瑞,在苏州市相城区永方路华元路南,故意制造二车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事故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李峰称事发时自己驾驶奇瑞QQ车。后平安保险公司将理赔款5000元于2016年3月24日转至被告人李峰账户,实际归被告人卞亮亮所有,被告人卞亮亮未收取赵良友修车费用。5、被告人刘威伙同吴某、沈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为骗取保险金,经预谋,于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刘威指使胡某驾驶吴某妻子王某2的苏E×××××马自达车、由沈某驾驶自己的苏E×××××现代车,在苏州市相城区中环高架旺盛路口往北,故意制造二车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将理赔款8900元于2015年9月30日转至被保险人王某2账户,实际归被告人刘威所有,被告人刘威未收取吴某、沈某修车费用。立案前,胡某于2016年6月30日退赔30000元至苏州智宏保险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智宏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系合作关系)。6、被告人刘威伙同季某2(已被行政处罚)为骗取保险金,经预谋,于2016年3月13日,由季某2驾驶自己的苏E×××××日产车,被告人刘威驾驶苏E×××××马自达6(登记在被告人刘威妻子翁某名下,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人刘威),在苏州市相城区虎丘湿地公园附近路段,故意制造二车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后平安保险公司将理赔款3600元于2016年3月17日转至被保险人季某2账户,实际归被告人刘威所有,被告人刘威未收取季某2修车费用。7、被告人卞亮亮为骗取保险金,于2016年3月29日,指使王某3(已被行政处罚)驾驶苏E×××××福特嘉年华(登记在王某3名下,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人卞亮亮)、指使孙远洋(另案处理)驾驶马开美(另案处理)的苏E×××××大众帕萨特,在苏州市姑苏区齐门外大街东升立交桥,故意制造二车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后平安保险公司将理赔款5400元于2016年4月5日转至王某3账户,实际归被告人卞亮亮所有。8、被告人卞亮亮伙同孙某(已被行政处罚)等人为骗取保险金,经预谋,于2016年5月3日,由被告人卞亮亮指使徐某1(已被行政处罚)驾驶孙某的苏E×××××江铃车与聂某(已被行政处罚)驾驶邵加官(已被行政处罚)的苏E×××××日产逍客车,在苏州工业园区312国道上行68公里19米处,故意制造二车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后平安保险公司将理赔款8450元于2016年5月6日转至被保险人孙某账户,实际归被告人卞亮亮所有,被告人卞亮亮未收取孙某修车费用。9、被告人卞亮亮伙同梁某2(已被行政处罚)等人为骗取保险金,经预谋,于2016年5月9日,由梁某2驾驶苏E×××××奇瑞QQ车(登记在梁某2名下,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人卞亮亮)、姜某(已被行政处罚)驾驶苏E×××××福特嘉年华(登记在王某3名下,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人卞亮亮)在苏州工业园区312国道227省道,故意制造二车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后平安保险公司将理赔款4700元于2016年5月16日转至梁某2的账户,实际归被告人卞亮亮所有。10、被告人刘威、卞亮亮为骗取保险金,于2016年5月20日,分别驾驶邵加官的苏E×××××日产车与苏E×××××神龙富康车(穆某以2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刘威,尚未过户,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人刘威),在苏州市相城区姑苏区东升桥东450米处,故意制造二车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事故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卞亮亮指使徐某2(已被行政处罚)冒充日产车驾驶员,被告人刘威指使穆某(已被行政处罚)冒充神龙富康车驾驶员。后被告人刘威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定损15800元,但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怀疑报案而未遂。被告人刘威、卞亮亮、陆鑫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峰经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威近亲属于2016年8月30日退赔人民保险公司6万元,得到谅解;被告人卞亮亮近亲属于2016年8月11日通过苏州智宏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退赔6万元;被告人陆鑫鑫近亲属于2016年8月22日退赔2万元至苏州智宏公司账户。被告人李峰于2016年12月20日退赔2万元至苏州智宏公司账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威、卞亮亮、李峰、陆鑫鑫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威、卞亮亮、李峰、陆鑫鑫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车损情况(照片),书证保险事故资料、理赔、到款情况、证明等,证人胡某、季某2、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威教唆他人犯罪,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威教唆被告人卞亮亮犯罪,故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威、卞亮亮、李峰、陆鑫鑫共同或伙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威、卞亮亮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陆鑫鑫在第3笔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第2笔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威、卞亮亮、陆鑫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威、卞亮亮、李峰、陆鑫鑫主动退赔(其中被告人刘威得到一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威、卞亮亮、李峰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述从轻量刑情节为由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被告人李峰、陆鑫鑫可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刘威、卞亮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陆鑫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威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卞亮亮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7日,至2019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李峰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陆鑫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宏明人民陪审员 戴峥峥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乾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