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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李林红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452号申请人: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红,总经理。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段西侧。被申请人:江苏胜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友春,总经理。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建东工业区。申请人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胜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25万元或其他等同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胜友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土地、房产、设备等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李冰名下的位于临邑县瑞园路与纬三大街东北角比德弗国际花园22号楼1单元402室,1单元1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恩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