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王子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王子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增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子顺,男,1954年3月2日生,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子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子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王泽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