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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钱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钱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生于1977年,住平昌县驷马镇。申请执行人钱某,女,生于1979年,住平昌县驷马镇。被执行人石某,男,生于197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太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