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飞、陈雪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飞,陈雪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871号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飞。被告:陈雪艳。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新沂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