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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李彦忠与许文玲借款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517号许文玲:你与李彦忠借款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彦忠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许文玲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彦忠借款本金8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6年6月始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68元、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账户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账号:457211010300000042211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