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特10号申请人:刘××,男,生于2007年7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法定代理人:刘景华(申请人刘峰源祖父),男,农民,生于1958年6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法定代理人:陈明全(申请人刘峰源祖母),女,生于1957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刘××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称,申请人父亲刘天定于2007年12月25日死亡,申请人母亲李多多于同年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近10年。现申请镇平县人民法院宣告李多多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多多,女,生于1988年5月19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村。原住地河南省××××××村,系申请人刘××母亲。2007年李多多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刘××申请宣告李多多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多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多多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多多于2007年外出,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本院对李多多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多多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