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本院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2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伟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