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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德阳特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特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44号申请执行人:德阳特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德阳特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共计向申请执行人付款15万元,分别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桂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