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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叶钟永与陈秀梅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钟永,陈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630号申请执行人:叶钟永,男,199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陈秀梅(注册号440105600849224),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经营者:陈秀梅,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申请人叶钟永与被申请人陈秀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7】15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钟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秀梅支付工资差额2862元。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承诺分期还款为由,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分期还款为由撤销本案执行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63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林湛河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丽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