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贵森与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森,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143号原告:赵贵森,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生街道人民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孙文斌。原告赵贵森与被告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赵贵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贵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