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建明、欧阳克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明,欧阳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明,男。被执行人:欧阳克春,男被执行人:朱春英,女。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刘建明申请欧阳克春、朱春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欧阳克春、朱春英应支付申请人刘建明案款178295.0元,承担执行费257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7829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欧阳克春;朱春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03执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来自: